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己○○相對人丙○○
乙○○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二千六百九十七元││├─────────────┼─────────────┼──────────┤│原審郵票費用│八百四十四元││├─────────────┼─────────────┼──────────┤│共計│三萬三千五百四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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