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告丙○○
庚○○丁○○○戊○○乙○○原告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壬○○訴訟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