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台南縣新化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萬零陸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