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19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上午09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玖仟零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