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1,93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