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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