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瑞祥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71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