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吳春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忠雄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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