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賴煌堂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煌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賴煌堂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