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耀輝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