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