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裁定自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勝利
法官鄭文祺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