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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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9月8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台灣民眾時報全國分類公告版一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方進標│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肆萬零柒佰元│AG0000000│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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