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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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代表人乙○○(院長)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女 謝馥芸 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因被告所屬醫師醫療疏失致死,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經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竟遭拒絕,因而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新台幣580萬元。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
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小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倩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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