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驗得包裝重零玖捌公克,淨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白粉五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得包裝重0‧九八公克,淨重0‧五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二八九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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