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二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拘禁。
二、茲以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