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淨重0點二七公克),乃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白粉乙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點二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五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三一八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曉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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