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
原告 龍騰躍 彩藝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海 被告正中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兩造間財物採購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財物採購契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