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西元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因被依法執行槍決死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公證處出具之死亡公證書及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洪乙心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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