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聲請人就前開事件對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並以裁定予以駁回,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屬無必要,且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