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一百十四所示盜版VCD影片共参佰零陸片、客戶訂購傳真紙壹張、盜版影片目錄陸張及價格標示紙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為設於金門縣金湖鎮○市里○○路○○○號「快可立冷飲店」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一百十四號所示之電影著作物,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三星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美商公司所有電影著作物,竟與綽號「 小揚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銷售重製盜版VCD影片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五月間起,由甲○○接受客戶訂購盜版VCD,再由甲○○將客戶訂購之盜版VCD電影目錄,傳真予綽號「小揚」之不詳姓名外務員,由小揚依憑甲○○之訂購目錄,擅自以盜版重製之方法,侵害上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VCD影片共計三百零六片(詳如附表所示,起訴書誤計為二百九十六片),以每片新台幣(以下同)五十元出售並寄交予甲○○後,再由甲○○以每片九十元,買十片送一片之代價,銷售予前來訂購之客戶。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甲○○經營之「快可立冷飲店」內一樓內桌上及二櫃台等處,扣得上開擅自重製之VCD影片共三百零六片、客戶訂購之傳真紙一張、盜版影片目錄六張及價格標示紙一張。
二、案經著作權人共同告訴代表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訴請金門縣警察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 張家禮 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擅自重製之VCD影片共三百零六片、客戶訂購之傳真紙一張、盜版影片目錄六張及價格標示紙一張扣案及告訴人所提出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執行搜索報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現場照片等文件附卷可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尚有未合。被告甲○○與綽號「小揚」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一百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一百十四所示盜版VCD影片共三百零六片,為被告所有因重製所得之物;扣案客戶訂購傳真紙一張、盜版影片目錄六張及價格標示紙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有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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