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業於同年六月十三日解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執助戊字第四一六號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該時起既已在監服刑,即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形存在,應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林婷立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