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七0號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