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執行羈押,扣除另案執行拘役四十日後,羈押期間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期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林婷立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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