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0號
上訴人勝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德吟 訴訟代理人 王銀壽 律師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吳登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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