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票字第五三六五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其中捌萬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捌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又原裁定理由欄第三行中關於「...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捌萬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捌萬伍仟貳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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