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