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陳怡如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六0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0九四、六八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六月十九日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亭柏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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