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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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肇萍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浩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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