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83號原告兆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志恆建設有限公司、甲○○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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