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7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相對人戊○○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至133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戊○○於93年8月4日邀同第三人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4,6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8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戊○○僅繳納本息至97年5月18日止,尚欠本金共6,415,83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戊○○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5月6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及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惟查,相對人戊○○、乙○○均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權人│├──┼───┼────┼───┼───┼─┼────┼────┼───┤│001│台南市○○區○○○段│387-23│建│160.31│全部│甲○○│├──┼───┼────┼───┼───┼─┼────┼────┼───┤│002│台南市○○區○○○段│387-24│建│143.70│6分之1│甲○○│└──┴───┴────┴───┴───┴─┴────┴────┴───┘┌────────────────────────────────────────────┐│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所│││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有││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權│││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人│├──┼─┼──────┼────┼────┼─┼─┼─┼─┼─┼─┼──┼─┼─┼─┼─┤│001│23│台南市北區育│台南市北│4層樓房R│73│69│69│40│25│平│RC造│5.│平│全│王│││83│成路191巷○○○區○○段│C造│.0│.2│.2│.7│2.│方││45│方││玉││││弄52號│387-23地││1│0│0│9│20│公│││公││珠│││││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