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吳祐吉
被   告  蔡宗勳
       蔡尚庭
       蔡宗益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淑娟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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