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76號
上 訴 人 簡任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