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6號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