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玖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毛重合計陸點零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4.9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毛重合計6.065公克),均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偵字第3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4.9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77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毛重合計6.06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6月11日管檢字第0960005709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