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54號
原   告  許淑珠
被   告  莊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
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業於104年6月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 馬公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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