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499號
原   告  胡婉茹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6萬元,
並約定自分手之日起按年息以中國信託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
之利息,嗣兩造於93年8月1日分手,被告屢經催討均未還
款等情,業據提出借據1紙在卷可佐。被告亦不爭執上情,
僅抗辯利息過高等語。
二、經查,93年8月間,中國信託信用卡循環利率採固定利率,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乙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在卷可稽,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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