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八O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原審判決有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在案,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上訴本院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因故死亡,此有卷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證。 爰依 前揭說明,撤銷原判決,另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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