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張仁佑
張嘉麟 張永芳 張翠芬 張克臣 張硯程 郭賴芙美 賴銘博 賴瑠美 賴銘士 賴玲美 被上訴人 劉明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請求,應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300.5平方公尺)之交易價額定其價額,而其上訴聲明第1項則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上開土地之臺中市潭子區潭鄉民字第1314-1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其此部分請求之目的無非係達成請求被上訴人騰空返還前述土地之目的,應認與前述第2項之上訴聲明屬於互相競合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高者定之,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65,600元(計算式:6300.5平方公尺x民國10
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200元/平方公尺=70,5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