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賴徐運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 陳好完 等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
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如附表所示核為新臺幣(下同)8,968,500元,應徵收裁判費8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土地現值│優先購買面積│價額(新臺幣,元││號│○○○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823之309地號土地│900│9,965│8,96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