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昆晟有限公司
統一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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