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丙○)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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