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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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