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 劉家梅 被告立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被告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王建煊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張盛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固於102年11月20日對於前開命補正裁判費裁定即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出抗告,惟並未繳付抗告裁判費1千元,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24號裁定定期命補正後猶未繳付,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抗字第1524號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湯郁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