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雅婷指定辯護人劉淑華律師具保人周郭秀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7144號),被告於審理中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郭秀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並由具保人周郭秀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顯已逃匿,經本院併案通緝在案,且具保人經本院傳喚亦未到庭及督促被告到庭,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本院102年11月25日、103年4月28日之報到單及筆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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