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少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代號3499-C10107,年籍詳卷)、乙女(即代號3499-C10107之母,年籍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然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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