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八及第九行所載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萬叁仟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又附表二編號2宣告之主刑及從刑欄中所載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附表二編號2宣告之主刑及從刑欄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之處,然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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