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19號債權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貫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滿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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