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財團法人 黃帝 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被告 鄭秀爵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即於民國103年4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訴訟費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繳之訴訟費為17,335元,尚應補繳16,335元,經本院於103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
5頁、15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蕙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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