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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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58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44條、第49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103年5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27日送達予抗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871號卷第5頁,抗告人對原法院103年5月22日裁定抗告部分,由本院以103年度抗字第871號另行處理),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原法院裁判費答詢表各2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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